下一个扣驾驶分周期,恢复到正常的12分,下一个计分周期后,是3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辆 “执行职务的出行警察认为应该对道路出行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吊销汽车行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汽车行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处理;
2、第二十四条第一辆 “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对汽车行驶人违反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3、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到了限定分值的汽车行驶人,扣留汽车行驶证,对其实行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从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汽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