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市民关注的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条例》均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国家上位法中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条例》增设了法律责任,提高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管方面的刚性约束力。
例如,对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条例》还规定,在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从事喷漆业务的经营项目。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要求,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删除“机动车冒黑烟罚200元”
《条例》草案原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维修,并处200元罚款。另外规定,行驶过程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拖拉机,不得驶入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专家和有关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冒黑烟的规定,识别和判定均带有主观性,执行难度大,容易产生纠纷,建议删去。
城市物流率先使用新能源车
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行业,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新增或者更换城市公交车以及游船,应当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燃料;推进在用重型柴油车、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港区内运输车辆和装卸机械等港区作业设备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