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回”这一指控不成立:
1、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即汽车)的占有,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限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通俗的说,就是A的汽车,抵押给B,做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当汽车做为抵押物时,就称之为抵押车;
3、合法的抵押车双方或三方应该到汽车的登记机关(即当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记录可以在《汽车登记证》内显示(该证中有专门的一页是抵押登记记录,其中有抵押的时间和时效以及变更、注销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