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汽车行驶证申领和用限定》第四十四条:
1、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该从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该在十日后预约;
2、科目三安全文明行驶知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行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果;
3、在学习行驶表明有效果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行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允许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的科目成绩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