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驶证被依法吊销期间,假如继续行驶汽车上路驾驶,是无证行驶违章违法行为,一经查出,将会按照所行驶车型面临不相同程度的处罚:
1、无证行驶汽车为摩托车的,罚钱200元,拘留5天;
2、无证行驶汽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 罚钱500元,拘留10天 ;
3、无证行驶汽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做业车的 罚钱一千元,拘留15天;
4、无证行驶汽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含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 罚钱两千元,拘留15天;
5、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辆、第九十九条:第十九条 行驶汽车,应该依法取得汽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