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因为事故或使用时间太长等各类原因,车辆在外地损坏无法使用的状况时有发生。倘若出现这样的状况,按照《汽车登记限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汽车全部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汽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汽车。
具体办法是,在交售汽车时应该填写申请表,提交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驾驶证。汽车回收企业应该确定汽车并解体,向汽车全部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表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的营运车辆应该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