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下午,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障厅、海南省出行运输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布《关于对部分小客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自2019年8月1日0时起,对在本省行政区域道路上驾驶的非本省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小客车采取下面出行管理措施:
一、进到海南省道路驾驶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须通过网络、电话或窗口方式办理登记。每辆车每年通行总天数不超过120天,可多次办理。
二、驻琼机构和在琼注册登记企业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实行过渡期通行证备案管理,过渡期于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三、未办理登记、通行证或通行证超过有效果期的非本省号牌小客车,进到本省道路驾驶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要,在重点时段、路段、区域实施小客车限行出行管理措施。
五、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遵循本通告的规定,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周边设置禁令标志,并通过增设、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间视频监控资源,加大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