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迁车辆能落户的:
1、按照《机动车登记限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全部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全部人应该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全部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该将关系到该车的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和出行事故处理完毕。
2、按照《机动车登记限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3、是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