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违法申诉有效果期一个月:
1、按照《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限定》第五十九条限定,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被处罚人不服公安出行管理机关吊扣行驶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出行管理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3、上一级公安出行管理机关和主管公安机关应该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出行管理处罚不服、超过期限提出申诉的,或事后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做为人民来信来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