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登记限定》第三十五条限定:
1、汽车号牌、驾驶证灭失、丢失或损毁的,汽车全部人应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申请时,汽车全部人应该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表明。车辆管理所应该审查提交的表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号牌、驾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驾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汽车号牌号码不变;
3、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该核发有效果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驾驶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