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限定,使用驾照“买分卖分”、“替人销分”的行为,基本都是治安违法行为,请各大汽车车主严格遵守。与此同时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人为非本人全部的3辆以上不相同号牌的汽车处理违章行为的,或超过3人为同一号牌汽车处理违章行为的,将列入涉嫌代替接受处理的重点人名单,暂停其违章处理业务。代替实际行驶人接受汽车出行违章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6个月汽车行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
代替实际行驶人接受汽车出行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在犯,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行驶人接受汽车出行违章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钱,吊销汽车行驶证,五年内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
行驶证被口分是可以通过交管“满分教育”满血复活的。
按照《汽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第六十八条限定,汽车行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了12分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扣留其汽车行驶证。汽车行驶人应该在15日内到汽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学习。
总之,遵循法规说到,应该由实际的行驶员处理这一违章,而不应该由其他的人代替,假如一旦违法,公安机关将依法实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