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拿回,事故认定书是交警在充分查明原因后给出的,这一是不会由于一方没有签订那么就会受影响,要是不服的,可以要求从新实行事故认定,结果大多数是相同的。假如对方在出行事故认定书出具后3天基本都不签字,签字一方可以按照交管部门出具的放车单拿回行驶证和车辆,一方不签的,不影响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只要将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即可继续案件的实行。
据:《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按照出行事故现场勘验、检测、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立刻制作出行事故认定书,做为处理出行事故的证据。出行事故认定书应该载明出行事故的一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出行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交警应按程序将事故认定书送达,对方不签字不影响按程序提车。假如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就说明取证和鉴定基本都已经完成,不用对汽车作进一步鉴定,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将扣留车辆返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