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1月,李某到保险公司给一辆“奥迪V6”轿车投保。根据李某提供的资料,该车价值50万元,于是投保了50万元保额的汽车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等。同年3月2日,李某报案,称其在某小区吃饭时将“奥迪V6”轿车丢失,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经调查取证后,发现“奥迪V6”轿车原来是一辆“奥迪100”轿车,该车是2000年某公司花18万元购进的,曾经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李某在2007年从二手车市场花1万元购买了该车。他通过更改车辆档案,将其变成了价值50万元的“奥迪V6”轿车,并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高额盗抢险。保险公司向当地警方报案,司法部门受理了此案。
本案中,李某将从二手车市场花1万元购买的“奥迪100”轿车,通过更改车辆档案使其变成价值50万元的“奥迪V6”轿车,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行为,然后又报案称“奥迪V6”轿车丢失,意欲骗取保险金,违反了《保险法》第138条规定,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