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2年8月12日,阿青在某保险公司佛山支公司为自己的皇冠小轿车购买了车辆意外事故险,保险期为1年。2003年7月8日晚,阿青雇佣的驾驶人驾驶该车行至广州开往增城的永宁公路上时,因天黑视线不清,车辆不慎撞向右边路基,车底起火,车辆立刻开始燃烧,火势猛烈,车体大面积过火,达到报废程度。事故发生后,阿青很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理赔请求。2004年10月29日,保险公司通知阿青不予赔偿,理由是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码与原投保车辆的号码不符。阿青不服,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调查期间,该保险公司解释了拒绝赔付的理由:阿青的车发生事故后,保险查勘人员拓印该车的发动机号码时发现,发动机号码的长形铁条轻易脱落。因此,保险公司怀疑发动机上的号码是经处理后粘贴上去的。在无法确认烧毁车辆就是投保车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当然有理由拒绝赔付。此外,保险公司还补充解释,阿青投保的险种中不包括自燃损失险。目前,到底是什么原因引致起火,尚未查明,如起火原因是机械故障等导致的发动机自燃,保险公司则无需赔付。
仅凭怀疑是不能作为拒赔理由的。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阿青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并缴纳了保费,双方构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虽然怀疑发动机号码的长形铁条是经处理后粘贴到汽车发动机上的,但不能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该理由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据此,该皇冠轿车在保险期内烧毁,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理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阿青车辆损失87200元及事故拖车等费用15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