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霍某在驾车上班途中,不慎将行人马某撞伤,造成马某小腿部骨折,住院两周共花费5000元治疗费。交警判定:马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霍某正常行驶,但车速过快,负有次要责任。由于霍某想尽快结案,于是在交警的调解下愿意承担马某治疗费的70%,马某自负30%。事后,霍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500元。保险公司了解事故情况后,按30%赔偿并扣除免赔率5%,只赔偿霍某1425元。对于剩余的赔偿,均由霍某自行承担。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条例规定,负有次要责任,一般只承担经济损失的30%。霍某按照70%承担治疗费,显然超过了次要责任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规定,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本案提醒被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要遵循以责论处的原则,不能自行承诺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将重新核定,剔除超出的赔偿金额,超出的赔偿金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