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汽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第七十五条限定:
1、汽车行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允许行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汽车;行驶的汽车不允许牵引挂车;
2、行驶人在实习期内行驶汽车上高速公路公路驾驶,应该由持相应或更高准驾车款行驶证三年以上的行驶人陪同。其中,行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款行驶证的行驶人陪同;
3、在添加准驾车款后的实习期内,行驶原准驾车款的汽车时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