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出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限定:
1、饮酒后行驶营运汽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钱,吊销汽车行驶证,五年内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
2、饮酒后行驶汽车的,处暂扣6个月汽车行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
3、因饮酒后行驶汽车被处罚,在次饮酒后行驶汽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吊销汽车行驶证;
4、醉酒行驶汽车的,五年内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
5、饮酒后或醉酒行驶汽车发生重大出行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吊销汽车行驶证,终生不允许从新取得汽车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