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出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限定是下面这些:
1、行驶人未取得行驶资格或醉酒的;
2、被保险汽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出行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出行事故的,引起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汽车出行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花费,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