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汽车行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行驶营运客车(不包含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行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路、城市很快的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或行驶其他的汽车驾驶超过限定时速未达20%的;
(三)行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行驶汽车在高速路上驾驶低于限定最低时速的;
(五)行驶禁止驶入高速路的汽车驶入高速路的;
(六)行驶汽车在高速路或城市很快的路上不按限定车道驾驶的;
(七)行驶汽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限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行驶汽车违反禁令标记符号、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行驶汽车不按限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驾驶的;
(十)行驶汽车违反限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问题、事故停车后,不按限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记符号的;
(十二)上道路驾驶的汽车未按限定定期实行安全技术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