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之间的汽车过户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亲人间车辆转移全部人,同样是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

1、按照《汽车登记限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汽车全部权发生转移的,现汽车全部人应该自汽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2、汽车全部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该将关系到该车的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和出行事故处理完毕;

3、第五十二条 办理汽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汽车全部人申请办理新购汽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用原汽车号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