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限定:
1、汽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没有禁止左转弯标记符号、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允许阻碍正常驾驶的其他的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2、理所当然汽车在没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记符号、标线的路口时,可在确保安全的状况下可以直揭实施掉头;
3、遵循设计,高速口进出车辆并非直揭左转或右转进到华夏大道,而是先经跨街天桥达到华夏大道东侧,在转头向南,汇入洪泽湖大道,在在红绿灯路口接入华夏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