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限定,购车时支付的定金与订金,有完全不相同的法律效力: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仅仅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作用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3、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相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