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出行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出行事故,出行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出行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出行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出行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出行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来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络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出行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出行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出行事故,但有证据表明其应知道发生出行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花费显著不足,出行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来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表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