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依据《道路出行事故处理程序限定》第十九条限定:
1、汽车与汽车、汽车与非汽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
2、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阻碍出行的地点,在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限定第十三条第一辆情形的除外;
3、非汽车与非汽车或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该先撤离现场,在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该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出行警察应该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引起出行堵塞的,对行驶人处以200元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