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不属于经济法,属于行政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是的。公路法属于典型的行政法规:
1、一是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为政府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这改变了现行《条例》中交通部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不少收费公路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
3、二是现行《条例》难以解决收费公路债务问题。近年来,收费公路建设、偿债及养护管理成本不断增长,但收费标准基本延续上世纪90年代水平,收支缺口居于高位,累积债务余额逐年扩大。按照现行《条例》,如果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
4、三是现行《条例》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目前,高速公路网已基本成型并不断完善,养护任务越来越重,而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运营等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
4、四是现行《条例》不适应路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收费公路以路段和项目为单元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客观上导致了多模式管理、多标准收费,不利于路网整体效益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