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56条怎么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新交通法56条的处罚标准就是:

1、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如果违反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规定:处以人民20以上200以下的罚款。未提及要扣分,所以不会扣分;

3、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