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车辆引起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行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全部或
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 本车上其他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借助于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行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