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走出“超额投保”误区

148.怎么走出“超额投保”误区

有的投保人由于对保险知识不了解或听信不良代理人的劝说,将投保的机动车辆的汽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定得很高,不但高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而且高于投保时的同类型新车市场购置价,以为一旦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全损,保险公司就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我国《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另外,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均明确规定为不定值合同,而不定值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只会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投保人不会按照保险金额得到赔偿,反而会因此多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