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初,周某买来一辆微型车跑客运。同年2月,周某到保险公司以家庭自用车名义,为微型车购买了1年期的保险。12月2日,周某微型车装载10人从城镇开往县城的途中,因操作不当,翻到沟中致1人死亡5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共对死伤人员给予了10万余元的赔偿,并要求保险公司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协议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以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由于协商未果,周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将家庭自用性质的投保车辆用于营运,擅自改变了保险车辆用途,应属保险标的发生了重大变化,违背了保险诚信原则,因而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所以法院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