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5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营销部从事业务员工作的丛某买了一辆二手的丰田皇冠轿车。他感觉没有必要花“冤枉”钱,就没有购买汽车保险(注:当时尚未实行交强险)。同年5月6日早上,他发现停在楼下的汽车被偷了,于是利用自己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有利条件,当天上午上班后立即在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为他的二手车购买了保险,并特意加保了汽车盗抢损失险。这一切办得非常顺利,保单也于5月7日零时起正式生效。5月7日早,丛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车于凌晨被盗,然后又给自己供职的保险公司报案,并根据5月6日上班办理的保单申请理赔,计算应得的保险赔偿金额为13万元。出乎意料的是,警方很快就抓获了盗车贼,盗车贼如实交代了作案时间及细节。事情真相大白,丛某骗赔的如意算盘落空了。最终,人民法院判丛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保险法》第14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丛某利用从事营销部业务员工作的机会,将未投保而丢失的汽车事后“投保”,用本不成立的保险“合同”让保险公司担责,骗取保险金13万元,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