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1)下列情况下,不论什么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①地震。
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③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④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⑥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⑦租赁机动车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⑧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⑩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2)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自然磨损、锈蚀、腐蚀、故障。
②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③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④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⑤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⑥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⑦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⑧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率的免赔部分。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1)索赔资料: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2)赔偿计算: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3)损坏车辆的修复方式: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5)权益转让: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保费计算
按照车辆使用类型分地区计算保费。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赔款理算
1)全部损失:赔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之和)。
2)部分损失:赔款=(实际修理费用-残值)×(1-免赔率之和)。
赔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险种保险金额。
部分零部件被偷不赔。如果不是全车被盗,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车标等被偷,车主只能自认倒霉。保险公司通常规定“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为除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