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析机动车盗抢险案例

218.怎么分析机动车盗抢险案例

案例

门某为自己的新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全套险种,其中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高达23.3万元,合计缴纳保险费将近8000元。2011年11月17日凌晨,门某的轿车在路边过夜时不慎被盗,连同放在驾驶室工具箱内的保险单、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一把原配钥匙等一并丢失。门某同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并且登报予以公告。2012年3月1日,门某向保险公司书面提出索赔请求,同时将另外一把原配钥匙交给了保险公司。同年7月,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侦破了这起轿车盗窃案,但是涉案汽车已经无法追回,公安机关出具了“案件已破,车未缴获”的接报回执单。门某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以索赔材料不齐为由拒赔。门某只得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23.3万元及其同期的利息。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坚称,门某在索赔时没有提供轿车被盗抢的证明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报案回执单并不能证明他的汽车被盗窃,门某必须提交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索赔材料才能得到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在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注明“案件已破,车未缴获”字样,并且写明了刑案编号,可以证明原告的汽车确实被盗窃,符合全车盗抢险的出险事由。同时,原告所提交的机动车信息单确认了他就是车主。由于原告的索赔材料被盗,车管所规定这些材料不能补发,原告无能为力,被告不能强人所难。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18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保险公司赔偿门某17万元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