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质量纠纷篇
发布于 10-30 10:43:36
•私家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是一回事吗?
•私家车三包和汽车召回是一回事吗?
•私家车被列入召回范围,车主应如何处理?
•私家车三包责任具体指哪三包?
•私家车的所有零部件包修期都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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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私家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是一回事吗?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概念并不相同,在两个期限内车主享有的权利也不一样。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包修期内,如果车辆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车辆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车主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超过三包有效期后,车主虽然仍享有免费修理的权利,但丧失了退换车辆的权利。另外,在这里提示下,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46.私家车三包和汽车召回是一回事吗?
所谓汽车产品召回,就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
汽车三包是指销售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解决汽车质量问题的过程。
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很多时候正是因为个案的投诉,从而促成生产者进行召回,但从法律上来说还是具有较大差别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体实施的主体不同。汽车召回的实施主体是生产者,而汽车三包负责的主体是汽车销售者。
2.启动的期限不同。汽车召回没有期限限制,只要符合召回要求的,即需召回。家用汽车三包的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3.适用对象的范围不同。汽车召回包括非家用车辆,而三包仅适用于家用汽车。
4.解决产品质量的性质不同。汽车召回解决的是某一生产时期内,普遍存在影响车辆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汽车三包解决的是个案车辆质量问题。
5.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不同。汽车召回是生产者按照相应的规定和计划实施召回。汽车三包是销售者按照三包的规定,负责对车辆的维修、更换、退货,如因此而产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质检部门进行申诉或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47.私家车被列入召回范围,车主应如何处理?
车辆召回信息会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公告,生产者还会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车主。车主可以多关注中国汽车召回网(www. qiche365. org. cn)和生产者官方网站上的召回信息,也可以将车辆识别代码(VIN)输入中国汽车召回网的“召回车辆VIN查询”栏目中自行查询。
如果确认车辆在召回范围内,可以先致电当地维修站了解一下召回相关信息,明确车辆召回的原因,具体存在的故障和危险,在采取维修之前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以及应采取的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同时预约一下维修时间,然后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维修站进行维修。
48.私家车三包责任具体指哪三包?
家用汽车的三包责任主要是指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进行维修、更换、退货的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对非家用汽车的三包(例如出租汽车、企事业等单位的公车),便不能依据上述规定。但是,非家用汽车消费者可以依据销售者三包的承诺,以及《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享受质量的保证。
49.私家车的所有零部件包修期都是一样的吗?
家用汽车产品分为主要总成的零件和易损耗零部件。二者的质量保证期是不同的。
汽车总成是指,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该类部件的包修期为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因此,易损零部件的质保期不按照三包规定强制执行。
50.私家车的易损零部件主要包括哪些,如何确定其保修期?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汽车易损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包括:空气滤清器、空调滤清器、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火花塞、制动摩擦片、离合器片、轮胎、制动液、发动机油、发动机冷却液及变速器油、液压(转向助力、悬架)油、蓄电池、遥控器电池、灯泡、雨刮片。
以上的易损零部件的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销售者不能随意扩大易损零部件的范围,否则,应当属于无效的规定,视为对消费者权利的剥夺。
至于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也就是说易损部件的质保期是由厂家进行规定的,法律上没有对其期限进行强行规定。因此,车主在购车时应当注意每个品牌的易损零部件质保期不同,消费者购车时可以进行比较。具体的信息,消费者可以登录中国汽车三包网站查询。
51.车主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选择对私家车进行更换或退货?
截至目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车辆出现以下四种情形的,车主既可以选择更换,亦可以选择退车:
1.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2.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发动机的主要零件包括:活塞、连杆、主轴承、曲轴、轴瓦、气缸盖、凸轮轴、气门、气缸体、机油泵;变速器主要零件包括:箱体、箱内机械和液压传递部件、齿轮、轴类、箱内动力传动元件。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转向系统主要零件包括:转向机总成、转向柱、转向万向节、转向拉杆(不含球头)、转向节、液压泵、助力电机;制动系统主要零件包括:制动主缸、制动器分缸、助力器(泵)、驻车制动器、ABS(ESP)液压控制模块;悬架系统主要零件包括: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等)、控制臂、连杆;前、后桥主要零件包括:桥壳、主减速器、差速器、传动轴、半轴;车身主要零件包括:车身骨架、副车架、纵梁、横梁、前后车门本体。
52.三包期内私家车在什么情况下只能选择更换?
法律对三包期内只能选择更换的规定有两种情形:
1.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车主可以换车。但是因车辆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应当排除在修理时间之外。
2.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当符合上述情形时,车主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53.进口私家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是否享受退换?
汽车三包明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那么对于进口汽车,消费者可能会存在这样的担忧:进口汽车由于制造商在境外,在配件储备、维修站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特殊性,是否不适用该三包规定?
首先,进口汽车在我国国内市场销售,就应按照我国规定的标准执行;其次,在三包的规定中,没有规定将进口车排除在该规定的范围之外。因此,进口汽车在出现修理时间累积超过35日的,亦应当可以更换。
54.什么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影响汽车产品更换、退货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对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判断极为关键。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标准,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具体的故障如:
1.制动失效。由于基本制动功能或制动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驾驶员无法按其意愿对车辆进行制动操作,控制车辆减速,包括驻车制动突然失效使车辆无法驻车或行驶中车辆自行制动。
2.转向失效。汽车在行驶中,由于转向功能或转向助力功能突然失效,使驾驶员无法按其意愿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
3.动力失控。由于动力系统原因导致汽车突然自行持续加速或无法减速。
4.安全装置失效。汽车在碰撞时安全装置无法按规定的功能对驾驶员或乘员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如安全带、安全气囊或座椅固定装置的失效,汽车行驶中驾驶员或乘员车门自行打开。
5.车辆火灾。由于汽车的电气故障、易燃油液泄漏或局部过热等原因可能引起火灾风险。
6.视野丧失。汽车在行驶时车外前方视野突然丧失,如行驶中发动机舱盖自行掀起。
7.车辆姿态失控。汽车在正常行驶时由于汽车受力构件如车轮、悬架、前/后桥、动力传动、车身等部件的原因,导致车辆突然失控。
55.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进行退换?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56.销售者无同类型的车辆更换,应如何处理?
在符合更换家用汽车的条件下,按照下列方式协商处理:
1.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2.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3.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57.私家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车辆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车辆登记规定,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58.更换后的私家车三包期如何计算?
按照三包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如销售者以更换家用汽车用品为由,表示消费者不再享受三包或重新计算三包期,属于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无效。
59.私家车更换或退货,车主是否需要支付车辆使用费?
按照三包的规定,因质量问题发生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 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如一辆10万元的汽车,n值为0.5%的情况下,行驶3000公里时,消费者需要补偿1500元。另外,消费者也可以去中国汽车三包网查询具体车辆的n值。
60.私家车退货所产生的税费及保险费如何承担?
车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第4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购置税: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退税需提供以下材料: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保险费:根据三包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保险费的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4条规定分成两种情况,一是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需支付保险公司部分手续费,方能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应按照合同扣除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费用,其余退还投保人。
以上是我国法律对汽车税费退还的具体规定,消费者与销售者因产品汽车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双方可依据上述规定协商解决。一旦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消费者诉至法院,法院认定车辆存在质量纠纷判决退还车辆,那么,销售者需直接赔偿消费者相应的车船税、购置税以及保险费损失。
案例:2014年2月20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轿车一辆,车价299800元,车辆保险费支出12809.81元。购车次日,原告发现所购车辆存在里程表不走、前保险杆做过点漆、驾驶座座椅破洞、发动机连接皮管老化、底盘有漏油痕迹瑕疵,因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退回车辆,被告返还车价款299800元及保险费12809.81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车辆并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应当提供完整、符合质量要求的新车。被告提供的车辆在交付之前已存在多处瑕疵,虽未影响使用,但已不是全新车辆,与原告购车初衷相违背。被告未能提供符合约定的全新车辆,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请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车辆未能使用,原告也未享受到保险利益,因此原告所缴纳的保险费用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61.车主在什么情况下丧失“三包”的权利?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1.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如部分消费者会购买到新车的试驾车或展车,经营者通常会明确书面告知这些车存在的问题,此时该车将不享受三包。
2.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如消费者私自用做出租或黑车拉客进行运营。
3.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4.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5.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此外,消费者需要保留好新车的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等证据。根据规定,在家用汽车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62.车主丢失三包凭证怎么办?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若销售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或质检部门进行投诉或申诉。
63.车主未在销售者明示的修理网点保养,是否不再享受三包?
部分生产者在保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中规定:“消费者必须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保养,否则经营者不承担三包责任。”如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的重庆某汽车公司规定:“未到其汽车特约服务站处进行定期保养,视为自动放弃质量担保权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30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与强制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时任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巫小波说,家用汽车产品不在生产者授权的4S店等保养,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要与该保养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在其他汽车4S店保养未造成损坏的,经营者不能免除三包责任。强制保养超出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4.车辆在三包期内转让是否会导致三包期终止?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三包规定的实质是对车不对人,只要车辆在三包期内,车辆转让与否不影响生产者、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承担。
65.购买、换退的车辆,三包期按什么标准执行?
目前,我国对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销售者应当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及更换、退货的原因,且该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因此,购买此类车辆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着重注意质保条款的具体约定。
66.车辆质量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进行车辆质量维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在三包约定以及法律的框架下,直接面对面地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
2.消费者可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如消费者对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当地消协进行投诉,请求消协出面进行调解。
3.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具体程序可以拨打当地的12365产品申诉电话咨询。
4.消费者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该种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通常是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结果。
67.在三包期内,车辆坏在路上怎么办?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68.销售者出售未注明的换退车,车主如何维权?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笔者认为,若销售者隐瞒销售“退换车辆”,足以决定车主是否购买的,其实际上已经构成欺诈。车主可以要求解除购车合同,返还车款及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案例:2013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美规保时捷卡宴3.6”一辆,价格1018000元,预付定金50000元;卖方负责提供给买方该车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用户发票;卖方保证该车为原装车等内容。2013年4月15日,原告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机动车所有人为原告。2013年5月23日,原告在苏州保时捷中心进行保养时,被告知该车于2011年7月23日,由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市(Plano)的BoardwalkPorsche保时捷中心售出;维修保养记录显示,该车最后一次保修记录是2012年10月30日,由BoardwalkPorsche保时捷中心做的保修,当时显示的行驶里程为19049英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亦应履行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仅约定交付车辆应为原装车,对质量要求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内容、交易目的、车辆价格以及交易习惯来理解,被告交付车辆的质量、性能、车况应当符合通常标准。现根据本院从保时捷(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调取的销售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显示,本案诉争车辆在出售给原告之前存在销售记录和19049英里的行驶记录。被告交付车辆时,里程表未显示出上述行驶里程数,被告亦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且19049英里的行驶里程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故被告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与原告的合同目的不符,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要求退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车辆退回后,原告缴纳的车辆购置税73717元、上牌费810元,合计74527元系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69.三包期内单次车辆维修天数超过5天,车主享有什么权利?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案例:2010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奔驰小轿车1辆,被告开具了购车发票。原告购车后,多次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有3次修理时间超过了5日。后双方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原告的诉求中就包括要求赔偿修理期间的交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车辆,被告开具了购车发票给原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家用汽车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从涉案车辆的修理记录来看,在被告修理过程中已经有3次修理时间超过了5日。被告未给原告提供备用车辆,应当给原告一定交通费用补偿。综合考虑本案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付原告交通费3000元。
70.新车甲醛超标怎么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现实中,因新车甲醛超标而产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以销售者未能按约定提供合格的、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商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购车合同,并判定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判决产生的后果,即车主退还车辆,销售者返还购车款及赔偿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损失。
案例:2002年3月23日,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北京云龙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卢某某购买云龙公司销售的美国产公羊汽车一辆,价款69万元;卢某某在2002年3月25日付清尾款,云龙公司提供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的汽车。合同签订后,卢某某交付了购车款,云龙公司将涉案车辆交付卢某某。
2002年8月,因车内有刺鼻气味,卢某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车内的甲醛、苯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车内甲醛含量为每立方米3.13毫克,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国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毫克。该车内甲醛含量是上述标准的26倍。另查,该车系改装车,车内桃木板开裂、天窗漏水、电视及DVD不能使用、空调不制冷、后探头没有图像。卢某某以云龙公司有严重的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汽车,云龙公司退还并赔偿其为购车支付的各种费用。
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买卖合同有效,应按约定履行,卢某某依约给付了购车款,云龙公司应提供合格的车辆,现卢某某购买的车辆甲醛含量严重超标,无法正常使用,卢某某提出退货即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云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云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卢某某车款69万元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全部费用由云龙公司负担,卢某某在云龙公司过户时为其提供协助及相关资料;云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卢某某保险费损失1300元、车辆购置税损失58947元、养路费损失1182元。
云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卢某某与云龙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双方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卢某某在购车时明知该车已进行了装饰,但未提出异议。在使用涉案车辆中,卢某某就刺鼻异味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车内甲醛含量超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国家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车辆内空气质量标准,故此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车辆存在空气质量问题的依据,卢某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仅可作为参考。根据2003年3月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涉案车辆检测时的甲醛含量虽超过了该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鉴于卢某某在此案中明确表示人身损害之事另行起诉,故本案不作处理。卢某某以检测报告为证据要求退车、还款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考虑到云龙公司表示就更换汽车内饰及其他问题一并给卢某某一定经济补偿,应予以确认,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不当,应予撤销。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云龙公司补偿卢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04年9月,卢某某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于2004年12月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卢某某与云龙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卢某某按约定向云龙公司支付车款后,云龙公司就应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交付给卢某某。双方约定卢某某购买的是美国原产道奇公羊汽车,但云龙公司实际交付给卢某某的却是已被改装的公羊汽车,虽云龙公司称其将车辆改装事项告知了卢某某,但无证据佐证,应不予采信。另,云龙公司出售给卢某某的汽车内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致使卢某某无法正常使用该车,故云龙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承担违约责任。卢某某因购买该车而发生的费用,云龙公司应予赔偿,因卢某某未提供其支付验车费、排号费、车船使用税的证据,卢某某要求云龙公司赔偿上述费用的要求,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处理失当,应予撤销。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71.新车因质量问题导致交通事故,损失由谁来买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那么,如果消费者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消费者有权向车辆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追偿。
案例:2009年7月6日,王志刚与被告吉星照公司签订销车协议1份,协议约定由王志刚向吉星照公司购买DFL4251A10型车辆1台,总价37万元,2009年8月5日九江交车,车辆按东风汽车出厂标准验收,享受东风公司一切售后服务等内容。原告9月3日办理了车辆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原告。
2009年9月30日10时3分,原告司机蔡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当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操作不当,导致与高速公路护栏碰撞的交通事故,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要求;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事故车辆由被告东风公司2009年8月14日制造出厂后才交付原告,而该车在2009年9月30日短短一个月余就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因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柳州市方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维修车辆的收条中也称是因方向机失灵发生事故。作为掌握事故第一现场材料进行处理的交警部门及最先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的部门,对导致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已就其事故原因、损害事实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若认为事故的发生非车辆方向机失灵所致,则应向本院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院释明并通知被告东风公司由其承担本案事故车辆方向机不存在产品缺陷及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方面的举证责任时,东风公司提交的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只能证明送检的ZF8098动力转向器总成样品符合技术条件及要求,无法证明本案事故车辆的方向机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此东风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本院推定东风公司生产的本案事故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对原告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东风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损失被告吉星照公司应与东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是车辆方向发生故障后,驾驶员操作不当,但因车辆方向机失灵将直接导致驾驶员无法有效控制车辆的行驶方向,故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
72.车辆因质量问题发生自燃,怎么办?
如果车辆发生自燃,应当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调查认定书,确定事故的原因。一旦认定火灾是由电线故障或车辆自身质量瑕疵导致自燃的,车主可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具体赔偿项目包括购车价款损失、税费以及其他损失,如果车辆在发生火灾时已经使用较长时间,将会产生一定的贬损折旧费用,因此,可能无法赔偿其全部购车款损失。
案例:2013年4月28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大众牌轿车一辆,价格为142300元。原告支付强制责任险和车船牌照使用税1212.5元、商业保险费5355.86元、车辆购置税12162元。2013年7月28日23时26分许,原告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起火发生燃烧,造成该车发动机舱及前风挡玻璃过火。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火灾事故勘察报告结论为:排除车辆自身质量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导致此次火灾事故。原告不认可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做结论。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3年8月8日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认定如下:可以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油路系统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最初起火部位位于该车发动机舱内左侧。推断起火时间为2013年7月28日23时26分许。因赔偿问题,原、被告产生争议,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商品或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得大众牌轿车一辆,在使用中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结论为:可以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油路系统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据此,本院可以确认车辆排除外来火源、遗留火种、油路系统故障引发火灾的因素,应认定为自燃,属于产品缺陷,故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款142300元、车辆购置税12162元、交强险950元、车船税262.50元、机动车商业保险5355.86元一节,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装饰费11000元一节,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租车费)每天80元× 180天=14400元一节,原告的该项请求费用过高,交通费应当计算至原告开庭前一日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5600元。
73.销售者在已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减轻自己的三包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
三包责任的规定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是对车辆生产者和销售者最低的要求,如果销售者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减轻自己的三包责任,即使合同有消费者的签字,该条款也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对消费者是没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