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如上方引用所示、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写得很清楚,当出现交通事故之后、医院必须无条件抢救伤者,不得以救治费用未及时到位为理由拒绝抢救;这道路安全法上可说得很清楚、很详细,为什么如今还在争论全责一方是否该垫付药费?交通肇事伤者、医院必须在第一时间无条件救治,否则医院有责任(这个责任赖不掉、所以没钱也会救治)!既然医院有无条件抢救伤者的责任、义务,那么您就没必要垫付了;更不必受到良心的谴责,因为您垫款、不垫款,与医院抢救、不抢救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话说的够透彻吧)!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依然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细则,只要肇事车辆有购买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垫付救治费用,甭说您有三责、即便没有时,若强险额度不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会进行垫付(这是责任、同样也是义务);写到这各位该明白了,从来就不需要肇事方先垫付治疗费用,而针对救治费用的问题、道路交通法上已经有明确的说法(只是大多数朋友也不看呐);同理肇事一方不垫付抢救费用,也不会耽误伤者的抢救、所以不垫付费用也不用背思想包袱!如果因为抢救费用不到位、耽误了抢救,责任在医院、是医院违反了道理安全法的规定,所以与您无关!
当然在实际的经历中,鄙人见过肇事车主保险齐全、坚决不垫付,车子被伤者一方申请保全的典型例子;实际上这种处置方式并不是合理的,因为在事故中肇事一方、伤者一方属于理赔、索赔的关系,而根本不牵扯财产保全(您的车子就是您的财产),尤其是当您购买的保险齐全、具有足够的赔付能力时,索赔一方更无理由进行保全;不过索赔一方这么做的还真不少见,其实就是为了给理赔方施压、让其先垫付费用,而理赔方如果不懂规则、不据理力争,就很容易被迫就范;所以只要您保险足够齐全、有赔付伤者的能力,伤者方就没有权利申请保全您的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