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6月2日,赵某为其车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同年11月,赵某将该车连同保险单一起转卖给刘某,双方约定车款先支付一半,剩余部分以后支付,刘某将汽车开走。12月2日,刘某驾车外出时与一汽车相撞,导致对方车辆严重损坏,驾驶人受伤。经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责,赔偿对方修车费5万元,医疗和误工费2万元。刘某持保险单以第三者责任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发现刘某并非保险单上列明的被保险人,因而拒绝赔偿。其后,赵某持保险单前往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该车已转让给刘某,赵某对该车无保险利益且未办理批改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认为赵某与刘某已达成买卖该车的协议,刘某支付了部分车款且使用了该车,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并且赵某也未因该起交通事故受到损失,故判决驳回赵某的索赔请求。
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34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旦失去保险利益,且保险标的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人依法变更保险合同的,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假如赵某索赔时,以自己的车辆暂时借给刘某使用为由,且刘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则保险公司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保险合同给予赔偿。当然,对赵某来说,这种做法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一旦识别,后果将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