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汽车价值30万元,车主投保了为期半年的车辆损失保险,保额为30万元。由于市场波动,假如1个月后该汽车市价降到20万元,如果这时发生火灾,汽车全损,那车主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20万元的赔偿,依据是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赔偿限度。假如2个月后该汽车市价升为40万元,如果这时发生火灾,汽车全损,那车主可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赔偿,依据是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应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度。
在损失补偿原则中设定赔偿限度的目的,是既保障保险人利益,又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对保险人来说,保险是有偿服务,保额与保费直接相关。如果投保人交纳较低的保费,则被保险人受保障程度也较低。保险金额是赔偿的一个限度,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赔偿不能高于实际损失,事故损失多少,保险人就补偿多少,恰好能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以前的状况。如果补偿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就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了额外利益,这样可能会产生许多不良后果。因此,保险赔偿应以保险金额、实际损失、保险利益中最小的一个作为赔偿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