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杨某系一名拥有B2驾照的个体驾驶人,原来一直单独从事闽赣之间的水果运输生意。2009年由于运输成本上涨,再加上身体不好,杨某卖掉了货车而购买了一台福田农用车,在其乡镇周边运送沙石。在交通部门办理该农用车相关手续时,办好车辆牌照后杨某被告知还需要办理农用车驾照,才能购买交强险。杨某为了省去办理驾照和购买交强险的费用,又自恃其驾驶经验丰富,便开始在当地装载沙石。2010年11月27日,杨某因归还工具在国防路上分线临时停车,醉酒的陈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上该农用车后轮,由于行驶速度非常快,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陈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而杨某由于在非停车地域停车,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2月9日,陈某家人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10360元。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杨某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给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致使原告无法依照交强险规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故被告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