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析损余物资处理案例

252.怎么分析损余物资处理案例

案例

2008年5月2日,薛某按照保险金额5万元为其解放牌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1年。同年11月8日,薛某所雇佣的驾驶人李某在采购货物的途中驾驶该车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在盘山公路上途经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薛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薛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告之按照保险条款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到11月30日,薛某想到李某尸体及采购货物的5000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白某,双方约定:由白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薛某,残车归白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薛某和白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薛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于是将薛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相关民法判定认为: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后,薛某已经获得了全额赔偿,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保险公司。薛某打捞并转让残车,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为非法,判令薛某交回保险公司其所获额外收入3000元。白某的行为视为善意取得,残车归其所有,不追究其民事责任。

原车主薛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因为在出险之后,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已经给予了车主薛某全额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已取得了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薛某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车主薛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薛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应追回薛某所得额外收入3000元。

白某获得残车是有偿的善意取得。虽然白某获得的是薛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薛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