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停乱放罚单处理方法

乱停乱放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在第七章第九十三条限定: 对违反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汽车停放、临时停车限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汽车行驶人不是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阻碍其他的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钱,并可以将该汽车拖移至不阻碍出行的地点或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拖车不允许向当事人收取花费,并应该立刻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准确的方法拖车引起汽车损坏的,应该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限定内容是下面这些:

(一)在设有禁停标记符号、标线的路段,在汽车道与非汽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允许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允许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允许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允许开车门和左右人员,开关车门不允许阻碍其他的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该紧靠道路右侧,汽车行驶人不允许离车,左右人员或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允许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左右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