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十六条限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允许有下列行为:
1、拼装汽车或擅自改变汽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2、改变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汽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检验合格标记符号、保险标记符号;
4、使用其他的汽车的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检验合格标记符号、保险标记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