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要求,“非汽车”普通说的是依靠人自己的力量或是牲畜的力量来上道路驾驶的代步工具,而自开车就是人骑上车后,用脚踩踏板为动力,进而促进汽车驾驶。虽然有动力系统推动但设计最高的车速、空车品质、尺寸满足有关国家标准的伤残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开车等代步工具。即仅有这些车速低、重量较轻,不具备普通汽车辆的危险因素的电动车自开车,才会被确定为非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