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汽车强制报废标准限定》:第四条已注册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强制报废,其全部人应该将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限定实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且把报废汽车登记证书、号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注销:第四点在检验有效果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汽车检验周期时间内未取得汽车检验合格标记符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