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6个月暂扣期结束,去车管所报名学习并参加科目一的考试,考试通过才能恢复行驶证的正常用,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用限定》(139号令)第六十八条限定:
1、机动车行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了12分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应该扣留其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行驶人应该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行驶人参加学习后,汽车管理所应该在二十日内对其实行道路出行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除去,发还机动车行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一定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行驶证停止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