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委托xx(身份证号码:xxx)负责办理xx车辆过户到我公司事宜,请予以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无关。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
汽车过户委托书的填写方法:
1、受托人已核实委托人情况,并保证本委托书的真实性;
2、本委托书由受托人提交,受托人保证仅在受托范围内办理业务;
3、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后;
4、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办;
5、委托书的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6、委(受)托人为个人的签名,为单位的公章;
7、委(受)托人对本页内容均已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