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照灯是汽车在夜间或在能见度较低的条件下,为驾驶员提供行车道路照明的重要设备,而且也是驾驶员发出警示,进行联络的灯光信号装置。所以前照灯必须有足够的发光强度和正确的照射方向。由于在行车过程中,汽车受到振动,可能引起前照灯部件的安装位置发生变动,从而改变光束的正确照射方向,同时,灯泡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步老化,反射镜也会受到污染而使其聚光的性能变差,导致前照灯的亮度不足。这些变化,都会使驾驶员对前方道路情况辨认不清,或在与对面来车交会时造成对方驾驶员眩目等,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前照灯的发光强度和光束的照射方向被列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检测的必检项目。前照灯安全检测的要求如下: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条文:
前照灯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光灯应位于上侧,其它情况下近光灯应位于外侧。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5948及GB19152的规定。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7 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 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 |
检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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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车 |
在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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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灯制 |
两灯制 |
四灯制 a |
一灯制 |
二灯制 |
四灯制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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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轮 汽 车 |
8 000 |
6 000 |
- |
6 000 |
5 000 |
- |
|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 |
- |
10 000 |
8 000 |
- |
8 000 |
6 000 |
|
其 他 汽 车 |
- |
18 000 |
15 000 |
- |
15 000 |
12 000 |
|
摩 托 车 |
10 000 |
8 000 |
- |
8 000 |
6 000 |
- |
|
轻便摩托车 |
4 000 |
- |
- |
3 000 |
- |
- |
|
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
标定功率>18 kW |
- |
8 000 |
- |
- |
6 000 |
- |
标定功率≤18 kW |
6 000 b |
6 000 |
- |
5 000 b |
5 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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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 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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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7H~0.9H (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它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 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大于 0.7H ;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不允许超过 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 ,对其它机动车为 0.8H~0.95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 ,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 350mm 。